涂抹祛斑液 美容成毁容
刘女士来到武陟县一家美容院,并与这家美容院的负责人李真签订了一份祛斑美容协议。协议约定:美容院采取慢性祛斑法,即美容院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指导,由刘女士将祛斑液带回家自己使用,并坚持每天2至3次涂用祛斑液,直至达到祛斑效果为止;费用为1600元,无效退款。当时,美容院工作人员为刘女士涂抹祛斑液后,刘女士将祛斑液带回家自己使用。几天后,刘女士的面部被烧伤,出现疤痕。经协商,李真同意刘女士先治疗,李真为刘女士付医疗费5500元。发现刘女士面部的烧伤部位治疗效果不佳,李真拒绝再支付医疗费。刘女士无奈,自费到郑州、北京等地投医问药,直至面部的烧伤基本治愈。因李真拒不支付医疗费,刘女士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李真返还祛斑费用1600元,并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、住宿费、交通费、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0799.87元。
李真辩称,她作为美容院的工作人员,与刘女士签订祛斑美容协议仅仅是受店主委托;且当时为刘女士涂抹祛斑液的是另外一名店员,故她不应当被列为被告。李真称,刘女士仅接受一次护理后就将祛斑液带回家自己涂抹,面部被烧伤,很可能与其使用的祛斑液有关,该纠纷应属于产品质量引起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,刘女士应当将产品的生产厂家和美容院的法定代表人等列为被告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李真辩称其不是协议中的甲方,但未能拿出美容院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;李真以该美容院负责人名义与刘女士签订了协议,应确认为提供美容服务的一方;双方所签协议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该协议合法有效;刘女士所使用的祛斑液符合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》的有关规定。刘女士支付了服务费,面部被烧伤,李真理应返还刘女士支付的美容服务费用,并对刘女士的面部损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,应赔偿其医疗费、误工费、住宿费、交通费等共计16911.27元。因李真已经支付5500元的医疗费,应当在赔偿数额中扣除。近日,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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